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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政策法规]蛋鸡、肉鸡配合饲料团体标准

蛋鸡、肉鸡配合饲料团体标准



       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蛋鸡、肉鸡配合饲料的技术要求、采样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以及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蛋鸡、肉鸡配合饲料。本标准不适用于种鸡配合饲料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5918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GB/T6432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

GB/T6434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

GB/T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GB/T6436饲料中钙的测定

GB/T6437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

GB/T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

GB/T6439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GB/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

GB/T10647饲料工业术语GB10648饲料标签

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

GB/T14699.1饲料、采样

GB/T18246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

GB/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

GB/T19371.2饲料中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

NY/T33-2004鸡饲养标准

3 术语和定义

GB/T1064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育雏期(starter)

雏鸡出壳后的生长早期,雏鸡的体温维持、免疫和消化等生理功能尚未发育健全。

注:育雏期一般指蛋鸡0周龄~6周龄。3.2育成期(grower)

育雏期后至蛋鸡性成熟阶段,在此阶段蛋鸡的肌肉和骨骼快速生长,生殖系统迅速发育。

注:一般指蛋鸡7周龄~16周龄(蛋鸡育成前期:7周龄~12周龄;蛋鸡育成后期:13周龄~16周龄)。

3.3开产前期(pre-lay)

性成熟至蛋鸡产蛋率达到5%的阶段,生殖和骨骼系统迅速发育成熟并陆续进入产蛋阶段。

注:一般为蛋鸡16周龄~18周龄。

3.4白羽肉鸡(whitebroilerchicken)白羽快大型肉鸡

其父系主要来源于科什尼,母系主要来源于白洛克。羽毛白色,生长速度快,一般在39d~42d可长到3.0kg左右。

注:包括罗斯(Ross)、爱拔益加(Ar-bor Acres,AA)、科宝(Cobb)和哈伯德(Hubbard)等品种,是目前世界上肉鸡生产的主要类型。

3.5黄羽肉鸡(yellowchicken)

《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---家禽志》及各省、市、自治区《畜禽品种志》所列的地方品种鸡,同时还含有这些地方品种鸡血缘的培育品系、配套系鸡种,包括黄羽、麻羽、黄麻羽、红羽、褐羽、黑羽、丝羽、白羽等羽色。[NY/T33-2004,定义3.3]

4 技术要求

4.1外观与性状

无霉变、结块,无异嗅。

4.2水分

不高于14.0%。

4.3混合均匀度

产品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应不大于10%。

4.4营养成分指标

蛋鸡、白羽肉鸡配合饲料主要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,黄羽肉鸡配合饲料主要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。

4.5卫生指标

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。

5 采样

按GB/T14699.1规定执行

6 试验方法

6.1感官检验

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、干燥的白瓷盘中,在正常光照、通风良好、无异味的环境下,通过目测、鼻嗅进行检验。

6.2水分

按GB/T6435的规定执行。

6.3混合均匀度

按GB/T5918的规定执行。

6.4粗蛋白质

按GB/T6432的规定执行。

6.5赖氨酸

按GB/T18246的规定执行。

6.6蛋氨酸

蛋氨酸按GB/T18246规定执行,蛋氨酸羟基类似物及其盐按GB/T19371.2规定执行。

6.7苏氨酸

按GB/T18246的规定执行。

6.8粗纤维

按GB/T6434的规定执行。

6.9粗灰分

按GB/T6438的规定执行。

6.10 钙

按GB/T6436的规定执行。

6.11 总磷

按GB/T6437的规定执行。

6.12 氯化钠

按GB/T6439的规定执行。

7 检验规则

7.1组批

以相同原料、相同生产工艺、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,但每批产品不得超过200t。

7.2出厂检验

出厂检验项目为:外观与性状、水分、粗蛋白质和粗灰分含量。

7.3型式检验

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所有项目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,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亦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产品定型投产时;

b)生产工艺、配方或主要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
c)停产3个月以上,重新恢复生产时;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
e)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。7.4判定规则

7.4.1所验项目全部合格,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。

7.4.2检验结果中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可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;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,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。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。

7.4.3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/T18823规定执行(卫生指标除外)。

7.4.4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/T8170中全数值比较法执行。

8 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8.1标签

按GB10648的规定执行。

8.2包装

包装材料应无毒、无害、防潮。

8.3运输

运输工具应清洁、干燥,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。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、防日晒、防雨淋。

8.4贮存

贮存时防止日晒、雨淋,禁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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